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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节能灯合格率不足四成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8-01-09 11:02: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程旭亮 记者朱海) 1月8日,江西省工商局发布了该省2017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的流通领域灯具、节能灯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显示,灯具合格率为100%,节能灯合格率仅为34.2%。

  2017年7月—8月,江西省工商局在九江、抚州、南城、共青城、上饶、萍乡、新余等7个市县组织实施了流通领域灯具、节能灯商品质量抽检。抽检场所涉及超市、专卖店、商场、小商铺、集贸超市,以同一生产者、同一货(款)号的同色产品为同批次样本,灯具类商品的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标记、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电气强度、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及最大允许谐波电流等。节能灯产品的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产品使用说明标志、机械强度、启动特性、灯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效、光通量、介电强度、绝缘电阻及预防触电等。

  本次共抽检灯具35批次,合格率为100%,抽检节能灯38批次,但只有12批次商品合格,合格率仅为34.2%。从抽检区域来看,抽检不合格率最高的是上饶,为78.6%,其次是萍乡和新余,都为58.3%。从抽检项目来看,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灯功率、初始光效/光通量和功率因数灯等方面。从商品售价来看,低价商品不合格率较高,售价10—20元的被检商品不合格率高达84%,售价20—50元的被检商品不合格率仅为16%。

  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次抽检反映的主要问题首先是灯功率不符合要求。灯功率是表明灯在实际燃点过程中单位时间内电流做功大小的一个物理量,是反映灯性能的一个基本指标。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4 5.4节规定,自镇流荧光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下工作时,实际消耗的功率和额定功率之差应小于或等于15%。灯的功率与市场价格有着直接关系,通常功率越大,售价越高。检测过程中发现,由于普通消费者仅凭肉眼无法对灯的功率大小做出直接判断,部分企业便有意地标高灯的功率来非法牟利。本次监督抽查中,有16批次样品的实际消耗功率与样品标识中标称的额定功率偏差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其次是初始光效不符合要求。初始光效为初始光通量与实测功率的比值。初始光效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自镇流荧光灯的节能效果和使用效果,是体现灯使用价值的重要指标。但有部分产品因为使用了卤磷酸钙荧光粉或回收利用三基色稀土荧光粉以次充好、三基色稀土荧光粉质量低劣、涂粉工艺差、灯管与电子镇流器设计不匹配等原因,导致这几项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灯的寿命大大缩短。另外,企业有意降低灯功率以获取灯的寿命或以低功率产品标上高功率,卖高功率的价格等现象也同时存在,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国家积极推进的节能减排政策的顺利实施。本次监督抽查中有13批次样品的初始光效值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或企业明示标识要求。第三是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功率因数是衡量电气设备效率高低的一个系数。功率因数低,说明电路用于交变磁场转换的无功功率大,从而降低了设备的利用率,增加了线路供电损失。国家根据节能的相关要求整加了功率因数最低要求值,但有相当多的企业对国家标准的这一变化缺乏了解,另一方面功率因数的提高也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存在侥幸心理。本次监督抽查中,有7批次样品达不到国家标准最低限定值的要求。

  江西省工商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检中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单位进行处理,督促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主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