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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居住环境 拒绝噪音污染(上)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6-11-28 07:45: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者按  如今,居家买房,其周边环境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因环境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噪音污染更是引发消费者不满的重要因素之一。据记者从北京市法院系统获得的数据,在刚刚过去的2003年,北京法院系统受理的数百起环境案件中,大部分是由于噪音污染而引发的。噪音已经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公害之一,它不仅会对人的听力造成损伤,还会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烦躁不安、失眠、精神不集中、神经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那么,噪音污染究竟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消费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此类纠纷如何处理?本期案例聚焦栏目选取了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并就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供读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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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之一: 噪音搅人烦  讨要安宁权  消费者获赔精神损失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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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人:刘春仲一家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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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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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事由:年届七旬的刘春仲老人及老伴、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五口是危改房回迁户,根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宏宇公司)于2000年将刘春仲一家安置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某号楼居住。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地下一层竟是给全楼供水的水泵房。水泵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刘春仲一家五口的生活休息,搅得人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整天没有心静的时候。2003年9月2日,原告委托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了噪声检测,刘春仲一家所居住房屋客厅在无背景噪声、一组屏蔽管道泵运行的情况下,实测噪声值仍为46.9分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夜间标准为45分贝。同时,北京市环保局在对室内噪声污染问题的一个复函中明确,目前国家和地方没有室内环境噪声检测方法和标准,但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4623-93),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分贝,即不得超过35分贝。刘春仲一家遂将宏宇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宏宇公司退房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合计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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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宇公司辩称,他们针对此问题可以就房屋做降噪处理工作或更换噪声低的水泵。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居住房屋内噪声超过35分贝就要对居住人进行赔偿,而且刘春仲一家人都没有出现因噪声所致的人身损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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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刘春仲一家所居住的小区属于居住为主的区域,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应适用1类标准即不超过45分贝。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被告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高于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相应标准,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各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春仲一家人近四年生活在超噪声标准的环境下,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刘春仲一家人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构成精神损害事实成立,遂判决宏宇公司赔偿刘春仲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并赔偿监测费325元。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指出,物质赔偿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已受噪声污染的生活环境,宏宇公司应尽快对水泵做降噪处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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