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昨日又学到一个新名词:价格调节基金。
7月5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明确,要向卷烟、酿酒、房地产、汽车、发电企业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抑重要商品的价格异动。其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虽然这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毛毛雨”,目前营业税是销售额的5.5%,算下来,价格调节基金只相当于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五点五,房地产销售1亿元,营业税大概是55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是5.5万元。不过,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再一次把房地产行业打上了标签:高利润行业。
这让原已负担不轻的房地产税费,又添了一道收费。目前房地产开发的税费,营业税是5.5%,土地增值税(预征)2%,企业所得税(预征)5%。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占到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4%以上,再考虑到土地成本(政府的收入)占到房价的50%,如无意外,这些成本最终都要购房者去埋单。
今年,有关部门一方面试图去降低房价,使出了各种办法和工具,另一方面,又从很多方面对房地产“收费”,加大其成本。
在这个敏感的时期,价格调节基金“吃”住房地产行业,又砍上一刀,这是怎样的做法? (赵卓文 作者是广东省房协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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