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全省各级政府应对其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贫困残疾人在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开设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适当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供暖、煤(天然)气、物业、卫生、网络通信等费用。 (汪洋 首席记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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