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主:不满价高拒付费法庭判决偿还服务费近40万元
在本市有着几十套高档住宅的晓芸,因拖欠小区物业服务费一年有余,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晓芸因名下的35套房屋产权拖欠物业费,需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近40万元。
2005年2月,晓芸取得了本市某小区35套房屋的产权,每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多平方米。2006年3月上旬,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她名下房屋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充条款》还约定:物业服务费收取以产证时间即2005年3月1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晓芸支付了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末的物业服务费。
2006年12月下旬,物业公司向晓芸所在的小区相关业主发出《告业主书》,征询对延续物业公司与各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意见。几天后,晓芸回复物业公司表示暂不签约。之后,该物业公司继续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由于晓芸此后再没有缴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于今年1月上旬,以晓芸每套房屋为一起案件,分立了35起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不满价高拒付物业费
晓芸称,该物业公司是受小区其他业主所托提供物业服务,而并非小区业主委员会聘用,催讨物业费对她不具有约束力。按照该物业公司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收费的价格,晓芸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不值这个价,存在物业经理经常更换等服务不到位现象。
晓芸在法庭上辩称,该物业公司并未经过全体业主认可获得,而且早在2008年12月,她就已书面告知了物业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所以之后物业公司的管理属于强行施加。
法院判付物业费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经该小区物业公司申请,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曾于2006年2月对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作出价格论证,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此外,晓芸与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按合同义务进行了履行。因多种因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能成立,尽管物业公司不是受业委会聘用,但长期来物业公司以与小业主分别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方式,与业主建立起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事实上仍旧维持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晓芸女士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涉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争议,已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了价格论证。
考虑到双方书面合同履行完毕,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缺乏依据,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妥,判决晓芸应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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