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昨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意见稿拟规定: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政府全资或社会组织、个人捐建公路禁收通行费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且有合理回报的原则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在此前的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在被问及“公路收费”问题时,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即将到期的收费公路,应该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期以后停止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责任加强监管和落实。
事实上,在专项清理当中,已经把这作为一个问题,在加大整改力度,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法规上、管理制度上和监管责任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主要是一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的形成机制;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建立好特许经营制度来加强监管;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要实施更加透明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这样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管理部门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也使经营者和管理者能够进一步明晰权利、义务和责任,当然从根本上完善好收费公路政策,使公路的发展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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