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缓解甘肃省民间投资总体还存在的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单一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就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要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等方面尽快实现新突破。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甘肃省民间投资快速发展,2010年民间投资完成1370.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0.6%,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时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
《意见》明确,要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最大限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鼓励类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各地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鼓励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任何单位都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在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财政、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
同时,进一步清理影响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就业人员在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政策上适当向民营机构倾斜。民营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在专家选拔、评选及人员职称申报、考试中执行与国有单位相同的标准、待遇。
四大政策支持
1.投资方面:民间投资在重点项目中占一定比例
甘肃省将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时,逐步增加支持民间投资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民间投资项目在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中要占一定的比例,并与其他同类项目享有同等土地、融资、建设环境保障等扶持政策。
2.财政方面:开发区基础建设同等享受财政贴息
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及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装备制造等引导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民间投资,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中央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的采购活动,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
3.税收方面:环保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营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民间投资新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支持。
4.土地方面:将民间投资用地纳入政府规划
民间投资项目所需土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各地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民间投资用地纳入规划。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用地。保证民间投资项目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对于省上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允许参股建轨道交通
依照《意见》,甘肃省将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运输场站、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城际轨道交通、煤运通道、客运专线、集装箱站场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和垃圾回收、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按照国家部署,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天然气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以承包、租赁或拍卖、出让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农田水利工程资产。选择一批优质农田水利工程、跨流域调水、水资源利用等项目,通过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
此外,甘肃省还将引导民间资本向甘肃省有色冶金新材料基地、新能源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机械装备制造基地中的竞争性产业项目投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甘肃省工业集中区、绿色经济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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