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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实现新跨越的必由之路,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以及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和我市在长三角中的定位,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城市现代化为载体、信息技术为支撑、重大项目为龙头,加快改革开放,优化行业结构,以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努力实现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不断提高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对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撑作用,使服务业成为地方财源和安置就业的主渠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为我市在苏中地区率先快速崛起注入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发展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南通市平均发展水平;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十五”期末力争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业地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生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明显上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成为苏中排头兵。 
 (三)发展方向 
1、积极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引进新的流通业态,形成多元化、多层次销售网络。以构筑连锁经营平台为抓手,努力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培育扶持重点市场,在特色市场、区域经济上下功夫,推进三次产业互动发展。 
2、大力发展旅游观光业。充分挖掘我市区位优势和人文资源,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沿江、沿海、古镇开发和购物、度假休闲等各种形式的旅游项目。 
3、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大交通网络优势,加快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促进物流资源共享和物流网络互通互联。 
 4、引导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组织动员全市规模以上大企业、企业集团形成和延伸产业链,在产品设计、研发、仓储运输、会展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形成二、三产业相互交叉融合。 
5、注重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三网融合,推进社会服务信息化。建立和健全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网上支付体系和服务应用系统。 
6、进一步发展农村服务业。以发展农村市场为载体,以培育农民经纪人为重点,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突破,以繁荣镇区建设为目标,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经营门类,努力提高服务业经济密度。 
7、推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积极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康、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 
8、引导发展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评估、广告、策划、调查、就业和劳务中介、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业,大力发展广播、影视、音像、出版、报业、期刊、书画、演艺、创意、动漫、娱乐、网吧等文化产业,有序发展房地产业,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扩大房地产有效需求,规范发展物业管理。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服务业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未交部分的出资时间和数额。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放宽对科技服务、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4、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对服务业公司制企业申请冠“海门市”名称的,取消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按照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标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对申请冠“江苏省”、“南通市”名称的,工商部门协助企业及时予以申报。 
5、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二)进一步开放市场。 
6、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紧紧抓住我市“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用好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政策,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以获得先期开放的优势。持续利用CEPA政策,大力吸引香港、澳门服务企业进入我市。 
7、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凡总部设在我市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纳入当地管理。 
8、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大力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服务外包,降低行政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采取服务招标的方式,委托旅行社或礼仪公司、会展公司等社会服务机构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展览等服务事项。 
(三)规范收费行为。 
10、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法定以外的资格认证、考试和培训,对法定的资格认证、考试和培训不得超标准收费,并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设立收费名目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单位责任人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11、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四)保障服务业用地。 
12、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13、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各类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优先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行规费减免。 
1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实行全年一次性包缴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货车通行证,为其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对客、货车辆的检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安、交通部门不得重复检验。 
15、对旅游定点车辆按江苏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16、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17、对在本地纳税的年成交额2至5亿元的贸易流通企业,超过2亿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地方综合基金;对在本地纳税的年成交额超过5亿元的贸易流通企业,按年成交额5亿元为基数,定额征收地方综合基金。 
18、对符合再就业优惠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娱乐业、广告业、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9、对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场,人防费、绿化费以及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自市场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实行工商行政管理费第一年免交,第二年减半。 
(六)实施税收优惠。 
20、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1、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2、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23、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4、对失业、下岗人员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下岗职工占劳动组织总人数的6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可持失业下岗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和失业、下岗职工名册及《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雇工7人以下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扶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对月营业额不超过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25、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的企业可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服务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计入成本。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26、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27、按规定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的服务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28、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营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9、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对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0、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场,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实行所得税第一年免征的优惠。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31、确保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盘子,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扶持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带动和示范作用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引导资金采取财政贴补、贴息、奖励以及对国家、省、南通市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等方式进行扶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32、对列入省、南通市及本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33、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南通市知名商标、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海政办发[2003]103号文件享受名牌产品奖励政策。 
(八)进行价格扶持。 
34、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专业桑拿、洗车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35、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36、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37、对民间投资的旅游景点的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实行淡旺季差价和节假日自主浮动50%的价格。 
(九)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 
38、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内外优秀服务业研发人才。留学人员回国来我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39、鼓励本市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设服务业专业学科,大力培养服务业专门人才。积极选派服务业专业人才参加省、南通市组织的出国、出境学习培训。 
40、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现代服务业工作,增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规划、科学引导、政策激励、增强活力、优化服务、创优环境,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调整充实服务业领导小组力量,健全服务业组织网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解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加快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努力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构。为加大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工作力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服务业工作,在市服务业办公室的基础上充实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各乡镇也要充实服务业发展力量,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 
(三)强化目标考核。加大服务业主要指标任务考核、评比力度,各乡镇按月及时上报完成实绩,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统计、工商、外经局等部门逐月汇总,每季度通报一次,切实做到目标明确、任务细化、组织推进、稳步发展。 
(四)完善统计工作。市统计部门设立服务业统计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对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本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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