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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26日
各市(区)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都是泰州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国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2、简化审批手续。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服务业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凡是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又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3、放宽注册资本限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其中,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4、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各分支机构无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总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5、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均可帮助向上申请冠省名。 
二、实施税收优惠 
6、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7、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被拆迁人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8、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性医疗卫生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对经市有权部门确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9、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具备条件的科技中介、研发、设计、动漫、创意等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对新办以承接国际服务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1、鼓励旅游业发展。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现行标准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 
12、鼓励下岗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减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服务业管理 
  13、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4、取消差别价格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以及建筑施工临时用水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价格按照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中型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1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车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按10个月征收。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减少物流环节,降低物流配送成本,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四、保障项目用地 
16、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17、鼓励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因故2年内未动工建设用地被收回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业项目。 
18、对列入省、市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新建重点大型旅游项目,凡使用荒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采取补贴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19、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及外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泰州设立分支机构,在土地价格、地方税收等方面可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实行优惠。 
五、培植重点企业 
20、积极培植一批服务业品牌企业。大力实施“四个一批”品牌战略,加快推进一批服务业项目、做大一批服务业企业、发展一批优势服务业行业、打造一批知名服务业品牌。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服务业30强企业动态评选活动,列入“30强”的服务业企业应是本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被列入省服务业品牌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市服务业“30强”企业。 
21、对服务业“30强”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层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利税过1000万元(当年不低于全市增幅,下同)的企业经营层一次奖励5万元,对首次实现利税过2000万元的企业经营层一次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利税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对首次实现利税过5000万元的企业经营层实行重奖。以上获奖企业的经营业绩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同级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然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奖励。资金分别由所在市或市(区)财政列支,原则上企业主要经营者得奖金的50%,其余成员得奖金的50%。 
六、加大财政支持 
22、增加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市财政在已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三年内逐年增加到1000万元。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后,给予一定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用作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服务业招商活动补助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区)要相应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23、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七、强化组织领导 
24、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定期研究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下设办事机构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总体规划编制、政府投资安排、监督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和考核等工作。 
25、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市(区)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把服务业考核列入市“三个文明”考核体系之中,加大服务业考核占比的份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泰州市服务业目标考核工作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对发展服务业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6、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培育管理、科技、技能等各类人才,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尽快解决人才制约瓶颈。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发挥我市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选派优秀人员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赴美、日、欧、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学习、培训。同时,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和进城人口在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对从事服务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27、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研究改进服务业统计方法,加快建立反映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增加服务业统计信息的发布频率和内容,完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调查和运行监测机制,形成科学、全面的统计资料,为科学指导服务业发展提供基础依据。 
28、形成服务业发展合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结合各自职能,找准切入点,努力支持服务业的发展。与服务业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责为服务业的大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发展服务业的合力。鼓励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上述政策意见适用于境内外所有在泰州的相关服务业企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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