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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26日
  中共淮安市委文件淮发〔2006〕43号 
   (2006年9月4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它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内外资实行同等待遇,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内资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各种方式进入。鼓励外商参与我市服务业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外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 
2、凡具备注册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在环保优先的前提下,工商部门应及时给予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除国家规定的前置审批外,不得设立其他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专项许可。 
3、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对具备经营条件的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时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设在居民小区的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其它类服务类企业,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也可作为经营场所登记。设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服务类企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场所证明文件,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房地产、建筑劳务和金融保险等服务业行业需要冠市名的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市名。 
6、放宽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条件。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实行税费减免 
7、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它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被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业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8、大力支持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行业,通过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如兼营农业生产资料,其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9、大力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技术开发费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对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在社区设立连锁便利店、到县(区)新建配送中心的,视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内资商业企业或经营单位,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鼓励现有商贸服务企业扩大规模,凡年度新增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或3亿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对集贸市场被评为省级重点市场和国家级重点市场的年终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0万元。对国家、省重点引导鼓励发展,并获国家、省资金扶持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或新型流通业态,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资金。 
11、支持旅游业发展。在我市新办的旅游企业及新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旅游发展资金,政府部门也相应地增加投入,并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统筹规划使用。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列入国家4A级景点(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供地,税费政策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待遇。 
畅通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点(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12、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按规定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和机动车辆过户交易费等有关费用,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1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在我市举办的省级、国家级会展活动(展示会、展览会、博览会等),除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外,每次由举办地政府奖励会展主办单位或个人2—10万元。大型会展场馆的建设,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兴办服务业。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收3年。 
15、支持企业内部重组。国有、集体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因企业合并、股权转让而涉及到契税征免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 
16、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基于数字电视平台、移动通信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的信息增值服务。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免收各种规费。 
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猎头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软件企业,享受相关购房、租房补贴。 
17、支持开办医疗机构。凡民营医院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可以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农村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新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8、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免缴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9、减免运输管理规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一次性缴纳半年养路费的给予优惠1个月养路费的政策,即半年养路费按照5个月征收。 
免收出租车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允许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到公安部门入户上牌,允许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到农机部门入户上牌,新机入户一律免检,对符合条件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等服务业从业车辆,交警等相关单位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政策。 
对外转车辆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引导广大车主积极办理车籍转回淮安手续,在通过网查及派出所证明排除盗抢嫌疑后,可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经机动车技术检验合格后准予转入,对愿意转入我市的淮安籍货车免收机动车交易费。 
20、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氧吧、房屋中介外)、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企业安置“4050”人员、双下(双失)家庭人员等困难人员,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 
21、在我市投资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后减半征收2年。 
三、实行价格扶持 
22、用水、用气价格扶持。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23、用电价格扶持。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对新开办的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价格按民用标准收取。 
24、市场调节价格。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格。 
25、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个人自愿申请、乡镇(街道)推荐、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确因经营需要的可放宽贷款额度至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的可延期1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微利项目创业经营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可享受政府财政贴息。 
四、优惠土地供应 
26、做好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凡是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用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业用地项目。 
对重点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发证”的方式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淮投资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建设服务业项目的,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鼓励服务业项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27、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可以视作工业类性质进行协议出让供地。 
28、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用地,在挂牌出让后,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公益性卫生设施用地、公益性体育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只要其用途不改变,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依法占用外,土地可以长期使用。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9、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7年—2010年,市财政在预算中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引导和扶持现代物流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服务业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服务业规划、调研、培训、招商、融资等工作。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有力。 
为了积极引进和扶持服务业的重大项目,对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特大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经批准给予市权范围内的政策扶持。 
30、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31、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机构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给予补助;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淮安设立总部,除省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外,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 
32、被认定的淮安市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按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6%,由同级财政予以资助。对列入国家级计划中的企业信息化创新项目国家给予资助的,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省配套额度给予适当资助。 
33、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或江苏省名牌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5万元。 
34、对引进物流及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参照引进工业项目的有关规定,由受益政府进行奖励。 
35、各级金融机构要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商贸、市场、旅游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 
36、鼓励企业上市。对内资服务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六、规范服务业管理 
37、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加强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38、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审批项目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行政事业收费凡国家和省有规定上、下限幅度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取消所有市及以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每年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抬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39、建立和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重点推进商贸、旅游、餐饮、会展、现代物流、科技、金融保险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在服务行业推行先进的服务质量管理方法,规范服务行为。 
开展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认定,鼓励企业争创服务质量奖,对获服务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40、建立健全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发挥其在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和加强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新成立的全市服务业范围内的行业协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扶持资金。 
41、加快高级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积极拓宽利用社会人才渠道,广泛吸纳德才兼备的创新型人才、成熟型人才和成长型人才,重点引进中高层次人才。 
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出国前的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激励优秀人才投身于现代服务业,对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淮从事研发和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经认定后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建设人才创业公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家属可在本市任一地区办理落户手续;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及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等系列问题,参照《关于印发淮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办发〔2004〕79号文件)执行。 
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支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选派一批人员到美国、日本、欧洲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培训,每年培养一批服务业急需专业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交流培训人员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42、工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商品质量检测所需检验用样品,须按被检测人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检测人同意,可以由被检测人无偿提供。 
检测所需备份样品由检测人无偿提供。 
43、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从2005年起,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制定服务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考核。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服务业年度评选活动,对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4、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干部离岗从事服务业专职招商,到服务业企业挂职或辞职自主创办、领办服务业企业,享受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的有关政策。 
七、加快改革开放 
45、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尽快完成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分开改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46、积极扩大开放。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用好国家在江苏省定点开放的政策,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以获得先期开放的优势。持续利用CEPA政策,大力吸引香港、澳门服务企业进入我市。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规定自行取消。  
 

来源地址:http://www.jsdpc.gov.cn/pub/huaian/1281/1282/200710/t20071025_435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