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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26日
  各镇党委、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人民团体,各条线管理单位,沙洲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委常委、市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员会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张委发[2005]18号),特制订本补充意见。 
  一、市场准入 
  1、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及经营场所。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凡引进国际知名服务型企业或国内服务业行业排名前十位的知名企业来我市投资,以及新批准建设的总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市领导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联办、联审、联批。 
  二、财政税费 
  (一)物流业 
  1、对新建办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第三年给予30%补贴。 
  2、对新引进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第二年给予30%补贴。 
  3、对新引进的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80%补贴,第二年给予50%补贴,第三年给予30%补贴。 
  4、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5、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二)信息技术服务业 
  1、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对新建办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80%补贴,第二年给予50%补贴,第三年给予30%补贴。 
  3、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会展旅游业 
  1、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80%补贴,第二、第三年给予50%补贴。 
  2、对连续举办两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四)中介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年给予30%补贴。 
  2、对新建办的为本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 
予50%补贴,第二、第三年给予30%补贴。 
  3、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4、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五)文化传媒业 
  1、对新引进的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年给予30%补贴。 
  2、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市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规定建筑面积内,三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社区服务业 
  1、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三、规费减免 
  1、每年排出全市重点发展领域中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十大服务业重点项目,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后,其工程综合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建档案服务费、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费、气象审图费、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30%。鼓励支持建设人防工程,对确有实际情况不能自建人防工程的,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30%。 
  2、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3、对旅游定点车辆按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票。 
  四、价格扶持 
  1、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2、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市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五、规范管理 
  1、全面治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各项税费可实行定额征收,并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扎口收取。 
  3、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本补充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符合的,按本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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