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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文化设施资格认证标准的研究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25/2010 23:03:11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上海“十一五”期间文化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在基层(社区、街镇),基础在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既是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文化成果和开展文化活动的重要载体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也是政府履行文化管理职能、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如何建好、用好、管好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于民,是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二条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作了明确界定,即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这一界定,也指明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本质特征、功能和范围。

  经过多年努力,上海的公共文化设施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三级服务网络,并逐步向第四级即小区(居委、村)延伸。尤其是近两年来,上海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重心向社区基层转移,从2004年开始,着力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社区信息苑等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了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水平。硬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服务和使用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是,就目前上海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设施陈旧老化,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部分设施因公共财政投入保障不足,影响和制约了公共文化阵地的利用和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发挥,房屋出租问题还比较严重;部分设施机构在运作机制和管理理念上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从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到服务质量都无法与市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相适应等等。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必要对现有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实施资质认证,凡符合资质认证标准的,由政府主管部门颁证挂牌,列入《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名录》向社会公告,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有关政策;凡不符合资质认证标准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和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不再认定其为公共文化设施。为此,上半年以来,我处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先期试点等方式,着重就本市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的制定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初步成果。

  一、从本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现状看实施“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的必要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健全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出发,比照本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现状,实行公共文化设施资格认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基本形成了四级配置的网络结构,但定位不清,发展不平衡。

  本市从1959年开始构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公共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三级服务网,自1990年开始又逐步向村一级延伸,至今已基本形成了四级梯度配置的网络结构。截至2005年底,全市有公共图书馆250个,总面积为32.8余万平方米,公共文化馆(站、中心)包括居委村文化活动总计5001个,总面积为125.6万平方米。其中街道(乡镇)级的图书馆、文化馆(站、中心)的覆盖率达96%,村级文化活动室的覆盖面为91.3%。(详见表一、二)

公共图书馆


项 目

市 级

区(县)级

街(镇)级

总 量

数量(个)

2

26

222

250

面积(m2)

123264

119557

85691

328512

(表一)

公共文化馆(站、中心、室)

项目

市级

  区(县)级

  街(镇)级

村级

总量

  数量(个)

1

31

216

4753

5001

  面积(m2)

13000

237504

424227

580959

1255690

(表二)

  另有市和区县的博物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总面积约为311.5万平方米。

  从发展情况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推进下,全市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总量不断增长。2005年与2002年相比较,公共图书馆面积增长了9.15%,公共文化馆(站、中心)面积增长了32.3%,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总量增长了20%。但从设施的使用实际情况分析,存在以下问题:

  1、定位不清。这些公共文化设施究竟是公益性文化事业还是经营性文化事业抑或是文化企业,从80年代后期掀起经商浪潮以后,性质定位变得模糊不清。据了解,25个区(县)文化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有13个,实行差额拨款的有11个,还有1个单位如同企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在街镇级的文化站、图书馆更加混乱,有的不是法人单位,无明确的编制额度,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性质定位不清,造成公共财政投入缺乏,由此使不少公共文化设施机构依靠房屋出租经营来维持生存。近年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后,至2005年底,逐渐收回了出租的房屋面积有9405平方米,但还没有根本改观。至2005年底的调查情况反映,公共图书馆尚有9048平方米的房屋出租,占总面积的7.5%;公共文化馆(站、中心)出租的房屋面积有8272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4.8%。如静安区文化馆出租经营用房比例是67.6%,杨浦区各文化馆出租经营用房平均占到总面积64.8%,普陀区各区级文化馆出租经营用房面积平均占到59%。就是作为市府实事工程新建的有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也存在房屋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如浦东唐镇文化活动中心三分之二的设施作为办公用房,崇明建设镇文化活动中心的一部分用房变为政府办公室,南汇康桥文化活动中心将棋牌室出租给了私人经营。

  2、发展不平衡。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全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平衡。至2005年底有36.8%的区(县)图书馆和21%的区(县)文化馆没有达到市政府颁布的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按2004年版的《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能达到3500平方米的仅占到20 %(45个)(还不是使用面积),即使新建的活动中心,也有不少未能达到“基本配置”要求。目前街镇文化站设施最小的仅有20平方米,还有4%的街镇公共文化设施仍是空白点。从村和居委一级看,发展快的地区覆盖率已达100%,南汇区村文化活动室平均面积达400平方米,而崇明县村文化活动室比例仅占到65%,平均面积不到50平方米。

  (二)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基本形成了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但内容不丰富,公众满意度不高。

  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人参与,人人享有”为目标,努力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公共图书馆加强了藏书建设,至2005年底,全市藏书量达到2603万余册,比2002年增长了49%;同时,努力拓展服务,实施中心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一卡通”服务模式,方便读者借书,全年外借图书1733万余册,开展各类读者活动12180场次,参与读者达326万余人次,电子阅览人次达124万。(详见表三)

  

项 目

市 级

区(县)级

街(镇)级

总量

  藏书总量

12778313

8871954

4385658

26035925

  外借册次

2417942

7861523

7056369

17335834

  活动场次

1164

3558

7458

12180

  活动人次

1779897

895628

586428

3261953

(表三)

  群众文化活动以“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与“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为平台,努力打造群众文艺创作新品、优品和精品,积极培育群众文化活动的特色区域、特色项目和优秀文艺团队,广泛开展广场文化活动,使群众文化活动持续繁荣发展。公共文化馆(站、中心)2005年举办各类文化活动178221场次,参与人次达2019余万,举办培训班2.3万余班次,受训人数达732万余人次,创作的各类文艺新品12089件。有线电视村村通覆盖率达到87%,农村“一村一月放一场电影”的放映目标也基本实现。全市形成了天天有团队活动,月月有广场文化活动,每年有大型节庆活动的活跃局面。(详见表四)

  

项 目

市 级

区(县)级

街(镇)级

总量

  文艺创作

40

8298

3751

12089

  文艺

  活动

  场次

36

9286

168899

178221

  人次

95500

3932934

16169248

20197682

  培训

  班次

29

4213

18779

23021

  人次

900

66400

662810

730110

(表四)

  2005年与2002年相比较,群众文化活动场次增长了199%,参与人数增长了105%,创作的作品也增长了51.6%。但从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的需要作分析,存在以下问题:

  1、提供的文化产品不丰富,与市民百姓的需求不相适应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化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显现出求知、求健、求美、求趣,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我们抽样调查了本市10个郊区居民群众的文化需求,郊区居民希望看综合文艺演出的占到调查人数的40%,希望参加培训学习的占到79.5%。对村级文化活动室要求有书报阅览的占61%,有放映影视的占54.5%,有文艺演出的占46.3%,有棋牌活动的占45.8%,要求上网浏览的占31.9。而从我们目前街镇和居委村文化设施的服务条件和能力看,要满足这些需求还很难。例如全市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按常住人口计人均仅有1.46册,尚达不到国际图联规定的人均2册的标准;2005年度全市图书馆新购入的图书375540册,人均仅0.08册,在街镇一级的图书馆年购入的新书人均只有0.02册,崇明县有8个镇图书馆全年没有购置过一册新书;村一级的可供阅览的书报更是少得可怜。居民最喜欢看的电视,在农村郊区还有13%没有实现有线电视村村通,崇明县村里的有线电视入户率只有10%。在10郊区抽样调查中发现,有51.5%的人全年没有看过一场电影,22%的人全年没有阅读过一本书。在镇、村的文化活动场所能吸引人群的只是棋牌室和饮茶听书。

  2、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较低,公众满意度不高。

  全市拥有公共图书馆读者借书证总数为873979张(包含有重复领取),平均每百人约有5张借书证(英国每百人有58张),外借图书人均为0.97册(日本人均约6册);日接待读者的数量区(县)图书馆每馆平均为1072人次,街(镇)图书馆每馆平均为86人次。群众文化活动的人均参与数为1.13人次,以中老年居民为多。从公众满意度的调查情况看,按市文明办组织对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的测评,公众满意度得分为81.768(不含街镇级图书馆);由我们组织的对市郊农村公共文化馆(站、中心、室)的抽样调查情况显示,居民对镇级公共文化活动中心(站)的知晓率为66.3%,经常出入的占17.7%,偶尔去的占47.1%,从来不去的占35.2%;对村级文化活动室的知晓率为76.7%,经常去的占23.3%,偶尔去的占66.6%,从来不去的占18.2%。可见越是离百姓近的文化场所,知晓率高,去的人数也较多,但总体上利用率不高。

  从被调查的群众反映看,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集中的意见是环境不够好,新书不够多,活动内容单调。还有一个原因是免费项目少,收费的价格不合理。例如健身房锻炼,有的年卡要3000多元,打一小时乒乓球收10元;有的读者反映:上海中心图书馆一张电子借书卡要15元,每年还要收验证费,究竟成本费是多少?总馆与分馆还要分成,这是不是一种变相营利行为?

  (三)公共文化工作队伍基本形成专兼结合的人才系统,但队伍老化,服务水平不高。

  经过长期努力,公共文化队伍有了一定加强。至2005年底,公共图书馆有正式职工2442人,公共文化馆(站、中心)有正式职工2961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共图书馆

  

层级

正式职工数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30

31-44

45

高中↓

大专

大学

市级

819

387

432

163

304

352

223

262

334

279

268

140

区县级

1025

420

605

140

425

460

314

471

160

476

186

39

街道级

223

50

173

14

90

119

136

72

15

62

20

3

乡镇级

375

133

242

37

206

132

230

120

25

134

19

7

合计

2442

990

1452

352

1027

1063

1004

920

518

951

593

189

  (表五)

公共文化馆(站、中心)

  

层级

正式职工数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30

31-44

45

高中↓

大专

大学

市级

56

34

22

6

18

32

10

26

20

5

22

14

区县级

1233

729

504

106

369

758

653

433

147

299

254

59

街道级

399

156

243

40

146

213

248

113

38

90

32

1

乡镇级

1273

753

520

142

512

619

830

380

63

356

92

4

合计

2961

1672

1289

294

1045

1622

1741

952

268

763

400

78

  (表六)

  2005年与2002年相比较,公共图书馆职工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从原来的54%提高到了58.8%;公共文化馆(站、中心)职工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从35.9%提高到了41.2%。在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队伍中,还拥有各类经过培训的社区文艺指导员2700余名;业余文艺团队9130支(不含学校等系统),文化社团211个,基本形成了专兼结合的公共文化工作队伍。

  但是,从总体情况看,队伍老化是最突出的问题。从年龄结构看,45岁以上的人员,在公共图书馆职工中占43.5%,在公共文化馆(站、中心)中占53%。据调查反映,徐汇区文化系统职工46岁以上的人员占到56.6%;普陀区区级图书馆专业人员平均年龄是44岁,区文化馆专业人员平均年龄为52岁;黄浦区基层文化管理干部中年龄在46岁以上的达到76.8%,其中20%的干部即将退休。从文化程度看,本市街镇文化站(中心)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总人数的35.5%,而据浙江省杭州市文广局在长三角文化论坛上公布的数据,该市市郊的乡镇(街道)文化站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了74.9%,相比较,本市基层文化干部的文化程度相差很大。在调研中,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还普遍反映,文化队伍中缺少文艺创作人才、活动策划人才、现代信息管理人才;文化事业单位待遇不高,引进人才难,留住优秀人才难;在街(镇)一级中,文化队伍青黄不接,人员不稳定,待遇缺乏保障的情况更为突出。

  (四)公共文化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的保障体系,但法规不全,投入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影响可持续发展。

  本市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事业总体上比较重视,在全国最早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公共文化事业纳入了城市发展规划、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范畴,纳入了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政府对公共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也逐年递增。据统计,2005年全市财政对文化事业拨款额达83628万元,比2002年增加了17%。每年还以100万元作为群众文化的奖励基金。但由于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和公共文化事业的统筹协调机制,影响事业可持续发展。

  1、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财政投入不足。

  在公共文化事业建设中,本市很早制定了相应的规章,但没有法律效应,无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公共财政的拨款问题,在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中财政拨款会出现“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的多种情况。从2005年公共文化事业经费收支比较看,全市文化事业经费的财政拨款数只占到实际支出的58.4%,区(县)文化事业经费的缺口也在37.3%,因而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出租经营,擅自改变性质用途在所难免。国务院虽已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但本市也一直未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执法不严。还表现在擅自将公共文化设施从交通方便、居民集中的地区迁移出去,挪作他用,有的拆了迟迟不建等方面。

  2、缺乏统筹协调机制,社会参与度不高。

  公共文化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协力,齐抓共管。上世纪建立的“上海市群众文化工作委员会”这一统筹协调机构已不复存在,拟建的“群众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也一直搁浅。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一直关心支持公共文化,但缺乏统筹协调机构和机制,难以组织和动员起社会方方面面对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常效性、制度化的支持和监管,影响到公共文化事业与整个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从公共文化设施实际状况看,实行对公共文化设施机构资格认证很有必要,有利于廓清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保障它不变性、不异化,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文化事业;有利于促进公共文化设施机构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增加开放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有利于促进政府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增强文化自觉,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把构建和谐文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总之,实行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资格认证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和重要步骤。

  二、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基本内容

  按照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制定《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作为列入《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名录》的依据,以保证市民基本文化权益,从而完善本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的制定原则

  “标准”要从保障市民享受最基本的文化服务权益入手,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公益性原则、体现服务社会与市民的普惠性原则,体现服务的便利性原则,具有指导性、透明性、可操作性,起到规范和引导发展的作用,也要便于认证工作的开展。

  1、要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和任务。“标准”必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由政府主办,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宗旨。因此,“标准”应确定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公共财政对其运行的经费保障,应体现不同设施所承担的功能用途。

  2、要突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公益性特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的文化服务,这是公共文化设施的本质特征。因此,“标准”应对“公益性”有具体的内容规定。首先要体现在设施的保障上,应规定设施要用于为大众提供文化服务,不能从事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其次要体现在服务的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应确定基本的文化服务项目,规定免费服务和低收费服务的范围,明确最低的开放时数,以及相应的服务规范。离开这些具体内容,公益性就不能体现。

  3、要切合实际,简洁明了可操作。“标准”的制定,最终是要对每个设施进行资质评估。因此,“标准”必须简洁扼要,向社会公示时,便于大众看得懂能监督;检查考核时能客观地比照。所以,“标准”不仅要有质的规定,也要有量的指标。无论是质还是量,“标准”是一个基本的定性,也可称为是及格底线,不是规划标准,更不是等级评定标准,因此它要与本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现状相适应,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在统一的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切合各自实际情况的分类标准。

  (二)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的基本内容

  1、“标准”的基本要素

  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应该体现以下基本要素:

  (1)基本性质:体现政府主办,公共文化事业性质;

  (2)服务对象:体现面向全社会各类人群,服务宗旨;

  (3)投入保障:体现政府投入为主,公共财政保障的原则;

  (4)服务条件:体现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比例、必备的服务项目;

  (5)服务功能:体现本设施所应承担的文化服务功能;

  (6)开放程度:体现开放时间、开放范围(对弱势群体的保障);

  (7)服务范围:体现市民使用的方便和快捷。

  2、“标准”的基本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关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规规章,确定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的基本内容”以下六条:

  ①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由政府主办,由政府保障基本运行,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应完全承担公益性文化服务功能,其基本活动阵地与项目,要为公众提供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明、健康的文化服务。

  ③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要根据公众需要安排开放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服务时间。

  ④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提供成本较高的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费,但收费标准应当是低价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⑤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要在醒目位置上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设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向社会公众公示。

  ⑥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不同类别的公共文化设施(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分类标准实施,但不能违反“基本标准”的原则精神。

  三、关于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分类标准的思考与编制

  从目前我局的管理职责和范围出发,在总结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公共文化设施资质认证标准的基本内容,率先草拟了公共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美术场馆的资质认证标准。

  (一)公共文化馆资质认证标准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利,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制定“上海市公共文化馆资格认定标准(草案)”。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文化馆。

  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1、公共文化馆是由各级政府主办的文化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①由各级政府保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2、公共文化馆面向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包括展示展览、艺术培训、团队活动、书报阅览、娱乐休闲等基本阵地服务和组织业余文艺创作、文化活动策划开展、群文人才培训、群文理论研究、民间文艺保护交流等业务活动。

  3、公共文化馆应保证其设施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服务用房②使用面积,占馆舍总使用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行政办公用房不超过总使用面积的10%。

  4、公共文化馆向社会所有成员开放,包括为流动人员、外籍人士及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服务;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困难群体给予优待,安排相关的活动项目和相应的开放时间。

  5、公共文化馆应建有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障读者进出的坡道,多层建筑室内有电梯,公厕配置残疾人卫生设备。(没有条件安装电梯的,应将适合残障人士活动的项目安排在底层。)

  6、各级公共文化馆不得从事与公共文化馆功能特点不相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7、公共文化馆提供的团队活动、展示展览、书报阅览、群众文艺演出等基本服务应实行免费,确需收取成本费的服务项目需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物价局共同核准,并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

  8、公共文化馆必须按照社会公众需求安排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节假日保证开放。开放时间内,展示展览、团队活动、书报阅览、娱乐休闲等服务项目要实时开放。

  9、公共文化馆应制定服务规范,应设立醒目告示,让公众了解开放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应有专业资质,工作时佩带醒目的标志,便于公众识别。

  10、本标准解释权属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说明:①公用经费指办公经费,专项经费包括文献采购费、设备购置维护费、业务活动经费以及办公经费差额补充等。

  ②公益性文化服务用房指提供展示展览、艺术培训、团队活动、书报阅览、娱乐休闲等基本阵地服务和组织业余文艺创作、文化活动策划开展、群文人才培训、群文理论研究、民间文艺保护交流等业务活动的场所及相配套的用房。

  (二)公共图书馆资质认证标准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利,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特制定“上海市公共图书馆资格认定标准(草案)”。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县)、街道(乡、镇)图书馆(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的图书馆)及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

  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1、公共图书馆是由各级政府主办的图书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①由各级政府保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2、公共图书馆要面向广大读者提供文献外借阅览、推介图书、解答咨询、教育培训和传播公共信息等基本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3、公共图书馆应保证其设施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服务用房②使用面积,占馆舍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80%;(街道)乡镇图书馆不低于90%。行政办公用房不超过总面积的10%。

  4、公共图书馆向社会所有成员开放,包括为流动人员、外籍人士及有特殊需求的读者提供服务;对于残障读者、老年读者要给与优待;少年儿童图书馆除向少年儿童开放外,还应接待少儿工作者和家长;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区(县),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街道(乡、镇)图书馆必须配置少年儿童读物并为少年儿童提供服务。

  5、公共图书馆应建有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障读者进出的坡道,多层建筑室内有电梯,公厕配置残疾人卫生设备。(没有条件安装电梯的,应将适合残障人士活动的项目安排在底层。)

  6、各级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与公共图书馆功能特点不相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7、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制定文献采购原则,健全藏书服务体系,政府拨给的文献采购经费专款专用;文献采购应遵守版权法,维护知识产权;文献分类编目应执行国家标准;在剔除失去利用价值的文献时应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8、公共图书馆的普通图书、报刊借阅,书目查询,一般咨询,展览陈列,市民讲座和开展读书活动等实行免费服务,确需收取成本费的服务项目需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物价局共同核准,严格执行。

  9、公共图书馆必须按照社会公众需求安排开放时间,市图书馆每周不少于70小时、区(县)馆每周不少于63小时、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与街道(乡、镇)图书馆每周不少于49小时,节假日保证开放。开放时间内,图书借阅、报刊阅览、书目查询等服务项目要实时开放。

  10、公共图书馆应设立醒目告示,让读者了解开放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应有专业资质,并佩戴醒目标志,便于读者识别。

  11、本标准解释权属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说明:①公用经费指办公经费,专项经费包括文献采购费、设备购置维护费、业务活动经费以及办公经费差额补充等。

  ②公益性文化服务用房指为读者提供的文献资料的目录查询、阅览外借、典藏书库和举办展览陈列、讲座报告、教育培训场所及相配套的用房。

  (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资质认证标准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利,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及其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资格认定标准(草案)”。

  本标准适用于按《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以下简称“基本配置要求”标准)设立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区县和乡镇政府主办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①主要由区县政府保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影视放映、展示展览、健身锻炼、教育培训、娱乐休闲、网络信息等公益性文化服务,开展社区教育,组织思想道德、时事形势、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收集、整理和传播工作。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保证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的用房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馆舍使用面积超过“基本配置要求”的,应保证超出用房部分的70%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的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向社区全体居民开放,包括流动人员、外籍人士和在社区内学习工作的人群。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困难群体要给予优待,安排相关的活动项目和相应的开放时间。

  5、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建有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障人士进出的坡道,多层建筑室内有电梯,公厕内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备。(没有条件安装电梯的,应将适合残障人士活动的项目安排在底层。)

  6、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不得开设与中心功能用途不相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7、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提供的书报阅览、市民讲座、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公共信息查询等服务实行免费,确需收取成本费的服务项目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价局共同核定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8、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必须按照社区居民需求安排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节假日保证开放。在开放时间内,社区图书馆、社区信息苑、健身锻炼、娱乐休闲、团队活动等项目要实时开放,其他文化服务项目要定时、定点开放,尽可能地增加开放服务时间。

  9、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设立醒目告示,让社区居民了解开放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专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专业资质,并佩带服务标志,便于社区居民识别。

  10、本标准解释权属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说明:①公用经费指办公经费,专项经费包括文献采购费、设备购置维护费、业务活动经费以及办公经费差额补充等。

  (四)美术场馆资质认证标准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益,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文化发展规划(2004年——2010年)》精神,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美术馆。

  资格标准如下:

  1、本标准所称的美术馆,是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主办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由主办者保障。由政府主办的美术馆,其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由社会力量主办的、已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的美术馆,其经费应当纳入本机构的年度开支预算。

  2、美术馆保证其设施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美术馆为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及相配套的设施面积占馆所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美术馆设施不能从事与美术馆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开展与展览有关的确需收取成本费的应由市主管部门和物价局核准,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美术事业。

  3、美术馆根据自己的办馆宗旨和学术定位决定收藏范围和收藏重点,制定收藏条例,组成收藏委员会(或称艺术委员会),以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购买、征集、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征集藏品,并应建立藏品的保存制度、专用库房和科学的保管设施,保证藏品的安全完好。

  4、美术馆应面向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在收藏的基础上,举办面向公众的陈列和展览、报告和讲座等基本的文化服务,普及公众的美术教育,开展艺术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

  5、美术馆向社会所有成员开放。中小学生团体、全日制大学生团体免费参观;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观的,未成年人免费参观;七十岁以上老人、军人、残疾人、离休干部免费参观。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节假日应保证开放。

  6、美术馆应在设施或场所的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馆所开放时间、收费项目的价格标准,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标志,便于公众识别。

  7、本标准解释权属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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