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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持网店有条件“过户” 值得期待的尝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2/28/2013 16:24:53   来源:中国经营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淘宝店铺过户的“严禁”政策有望松动,在遵循司法部门判定的前提下,先行开禁“离婚过户”和“过世继承”这两种过户情形。多位律师从专业角度发表观点,认为在司法判定的条件下,淘宝网进行网店“过户”,是一次值得期待的尝试。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认为,对网络用户的权益而言,这是一次值得期待的尝试。他说:“淘宝网店和QQ账号不仅仅是财产凭证,也包含一定人身属性,拿淘宝账号讲,不仅可登录淘宝网,同时也是淘宝网店管理凭证,还有阿里旺旺的登录功能,这里属于淘宝网店和支付宝账户的金钱是可以继承的资产,但是里面阿里旺旺的权限、朋友、通讯记录,属于公民人身权利范畴而不是财产。由此看来,此次网络店铺对过世和离婚过户的逐步开禁,对网络用户的权益而言是一值得期待的尝试。”

  同时,于国富律师也建议,网络提供商还应该进一步给出一些详细的操作规则,并且是被法律确认的操作规则,既对继承人也对被继承人进行保护。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表示,“网店经过长时间经营,其信誉、流量等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而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判标准难以确定,这是造成虚拟财产买卖、转让等操作难以进行的主要原因。对于继承来说,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操作程序较为简单,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在得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网络运营商应当按司法判定结果进行执行,排除妨害并防止用户再受侵害。”

  肖锦阳律师还称:“国内目前法院的判例中,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依法予以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鲜事物不断涌现,自然人财产的范围也必将随之扩大,而法律又不可能将所有财产类型一一列举出来,将虚拟财产视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是趋势所在。”

  事实上,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关于虚拟财产民法属性的界定,虽然虚拟财产是无形地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不影响虚拟财产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较早前国内有律师联名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增加网络财产、电子财产应当作为遗产的规定,借此来减少和避免新型财产继承纠纷,同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IT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法院判决能够尊重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于司法判定下的网店过户,无可争议,应予以支持。

  赵占领律师表示,有关虚拟财产的话题早已不是新闻,十年来,多次产生有关虚拟财产的争议,比如盗窃QQ号码能否适用刑法盗窃罪的规定,离婚时游戏道具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亡时电子邮箱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网店账号、即时通讯账号、电子邮件地址、网游账号与虚拟道具、微博等SNS账号等通常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已经具有财产的属性,凝结着用户的情感、时间、劳动甚至金钱。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