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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广场将禁止遛狗放“孔明灯”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9月24日   来源:长春晚报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公园、广场的管理,规范公园、广场秩序,长春市政府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公园、广场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了今后在长春的公园、广场内,将禁止遛狗、赤膊、燃放“孔明灯”等。

     其中,所指的公园包括:南湖公园、胜利公园、动植物公园、儿童公园、长春公园、天嘉公园、友谊公园、御花园、牡丹园、重庆园、杏花村、林园、君子兰公园、宽城区中心公园、朝阳公园、劳动公园、岱山公园、共青团花园、锦绣公园、北海公园。所指的广场为:文化广场、文博广场、锦江广场。

     通告中明确了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草坪、树木等绿化植被;

     (二)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非体育运动场地踢(打)球、轮滑、甩鞭等妨碍他人正常活动;

     (四)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滑冰区滑冰;

     (五)擅自发放、张贴或者悬挂标语、海报、告示、传单等各类宣传品;

     (六)赌博、卖艺、乞讨;

     (七)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八)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九)擅自宿营、营火、露天烧烤;

     (十)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十一)在座椅上躺卧,妨碍他人休憩;

     (十二)遛狗;

     (十三)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四)攀爬、移动、涂污、刻划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健身器材及其他公园设施;

     (十五)赤膊或者其他不检行为;

     (十六)组织、从事不文明、不健康演艺活动;

     (十七)非公园游船在公园湖内航行;

     (十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通告还要求,进入公园内乘船的个人,应当穿着救生衣,不得酒后乘船以及在船上嬉戏打闹或者乘船下湖游泳。在公园、广场进行花展、灯展、演出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除残疾人专用车和儿童车外,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公园、广场。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