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四部门下发的有关通知称,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25%确定。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享受。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符合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要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它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对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学费收费标准低于免除学费补助标准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标准高于免费学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不得因免学费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其中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困地区学生和一些弱势群体的家庭子女中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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