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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常见药涨价十倍背后:产量不足中间商囤积居奇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12/2015 22:01:37   来源:证券日报

  业内

  成都地奥集团成都药业总经理杨宗辑表示,地高辛片等低价药并非独家品种,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有多家,一旦该药品有利润可图,就会引起其他药企加入竞争,市场价格会趋于平稳。

  6月1日起国家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心脏病常见药品地高辛片等价格上涨了10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6月7日曾做报道).

  据了解,地高辛片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慢性心功能不全,属于低价药品。其价格暴涨的原因是什么?与6月1日开始实施的药品价格改革有直接关联吗?记者昨日走访市内多家药店,并采访业内人士,了解了相关情况。

  价格暴涨与药价改革无直接关联

  “好几个月没有卖啦,地高辛涨价涨得凶,成都市面药店几乎都没有。”位于总府路的成都同仁堂一名店员告诉记者。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内的成都同仁堂、北京同仁堂、德仁堂等10多家药店,均被告知地高辛片已缺货几个月。

  “大概从今年三四月份开始,地高辛的进价就涨到差不多68元,我们去年10月份以后就没有再进这种药,我们上次进货价格只有6.9元。”德仁堂商品部冯毅经理告诉记者。据冯毅、介绍,另外一种药品甲氨蝶呤片的原进价为19.1元,现在的进价也飙升至50元,药店不敢进货。

  不过,从价格调整的时间节点看,地高辛片的调价行为发生在今年5月份以前,而非6月1日药价改革实施之后,业内人士认为,二者并没有直接关联。

  德仁堂集团总经理邹康禄告诉记者,地高辛片属于低价药品,原料药全靠进口。而为保障低价药生产供应,国家发改委去年4月份就发出通知,对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化学药品3元、中成药5元)内,由药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地高辛片价格也由此放开。

  而对于价格上涨,地高辛片生产厂家上海信谊药厂(以下简称上海信谊)日前发布声明表示,从2014年9月起,地高辛片原料价格从7.5万元/公斤逐步涨至2015年1月的40万元/公斤,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公司将30片的瓶装地高辛片出厂价格从2.4元/瓶调整至8.31元/瓶,上涨2.5倍。

  “但100片规格的地高辛片已半年没有生产,也没有在6月1日以后进行过提价,目前市场销售的是经营企业的库存产品。”上海信谊强调称。这就意味着,地高辛片价格暴涨10倍,也并非出厂价调价所致。

  实际上只有两家药企在生产

  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显示,国内拥有地高辛片生产批文的企业总计有11家,除了上海信谊药厂有限公司外,还有三精制药、西南药业、新华制药、葵花药业、九寨沟天然药业、华润紫竹药业、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成都第一药业、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及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

  但据《证券日报》报道,据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介绍,目前实际上组织生产地高辛片的企业仅有上海信谊药厂和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不生产的原因是在历届各省招标中价格奇低,低到生产厂家只能赔钱生产”。

  据了解,中间商早在2014年11月就试探性拉高价格,发现市场反应不大,于是就开始大幅拉升价格,于是出现了出厂价8.31元/瓶的地高辛片价格涨至125元/瓶。

  不过,药品价格的大幅提升是否会吸引厂商进入这一领域?成都地奥集团成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宗辑从药企的角度,向记者谈了对行业的看法。他认为,对于地高辛片终端零售价存在的巨大差异,药价会随着更多药企加入竞争趋于平稳。因为地高辛片等低价药并非独家品种,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有多家,一旦该药品有利润可图,就会引起其他药企加入竞争,市场价格会趋于平稳。

  他认为,市场上普药生产厂家众多,大面积药价暴涨的现象应该不会出现,“放开定价,药企打开合理的利润通道,提升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对患者也是好事,不过药企要合理使用政策。”杨宗辑说,随着低价药价格的上涨,更多的生产者会参与进来,通过市场竞争让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既让生产者有利可图,又让消费者能够买得起。

  新闻链接

  省发改委: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在对地高辛片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而此前,四川省也召开了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并从6月1日起,四川已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将对10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10类违法行为分别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