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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尘肺等3种职业病分类作调整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1/22/2013 16:25:27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对《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关问题答问时表示,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3类职业病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答问全文如下:

    

     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答问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目录》?

    

     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与《职业病防治法》表述一致,调整后的名称拟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请简单介绍一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经商全国总工会,2012年1月,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式启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还邀请国资委参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精神,首先明确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开展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问卷调查、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现状分析并广泛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20多个国家、地区的职业病名单;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设后,提出了拟新增或删除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经《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

    

     3.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各地、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意见。

    

     四、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对疾病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3.能够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4.该病患者大多数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5.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