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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不配合诊疗引起的损害 医方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08/2012 14:17:03

      

     

     不遵医嘱复诊隐瞒病史正常分娩“湿疣母”产下“湿疣儿”

    

     不配合诊疗损害赔偿将不获支持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

    

     案例回放

    

     2003年12月3日,患者何女士怀孕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县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外阴湿疣”,并给予激光手术治疗。当时何女士已怀孕2个月,担心孩子出生后会受影响而向主治医生咨询,医生答曰:“如该病在治疗后半年不复发则对孩子无影响。”治疗一段时间后,何女士感觉病情已痊愈便未到该医院复诊。

    

     之后,何女士在另一市级医院正常分娩(隐瞒自己患病史),岂料,新生儿声带长有“湿疣”。何女士便以县医院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自己未终止妊娠,将该病传染给无辜的孩子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及精神损失费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不当。一般情况下,“尖锐湿疣”处理得当可以生育,何女士在隐瞒病史的情况下进行正常分娩,造成新生儿患病,与县医院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