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应当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当从合法的供货单位购进合法的药品,其购进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及质量信誉;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与本企业有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购进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企业应当组织实地考察,以便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与供货单位签有质量保证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停售或追回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零售药品售出不得退换。
征求意见稿要求,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反映的可能与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投诉中涉嫌假劣药问题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停止销售该药品;对同品种的其他批号药品以及同一渠道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药品进行处理。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7日。(记者胡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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