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11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中第五章第三条第(四)项进行以下修改:
将“每个品规按照经济技术标入围厂家数确定中标数,经济技术标入围厂家数为2-5家的中1家,6家及6家以上的中3家,即每个品规最多中3家。根据11个设区市的地理区域和人口数量,全省划分3个采购区域,每个品规在每个区域只1家中标,每个区域均按照3个采购区域中的最低中标价执行统一价格,中标的生产企业只能选择1个区域中标,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序选择区域,报价相同的按照经济技术标的得分高低依序选择”,修改为“所有投标品规在全省执行单一货源承诺,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中标,使该企业获得全省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全省范围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在经济技术标入围的企业中,报价最低者中标,报价相同的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高者中标”。
特此通知。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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