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5月4日讯
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调整扬州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药品采购目录方案>的通知》(扬卫监[2010]8号)精神,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药学专家对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拟增补基药品种进行了评审,经扬州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现将增补后的《扬州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药品采购目录》和《扬州市基本药物备案目录》进行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采购目录》中药品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可采购使用,《备案目录》中药品仅限备案通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扬州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药品采购目录
2、扬州市基本药物备案目录
扬州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扬州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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