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2月17日讯
强行手术引来大规模讨论
“我要自己生!”躺在手术台上,一名29岁的产妇辗转挣扎,虚汗淋漓,却一口咬定不做手术。12月3日清晨,她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时,情况已万分危急。医生诊断认定,如不尽快手术,不仅胎儿会窒息死亡,母体也会大出血,“一尸两命”。而这位产妇情绪激动,一再声称不要手术。经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她的丈夫终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产妇本人仍坚决拒绝签字。医生被迫强行动手,从死亡边缘把她拉了回来。她的孩子则在降生几小时后夭折。
事件引发了网民大规模讨论。李丽云事件也被理所当然地旧事重提。2007年11月21日下午,高危孕妇李丽云去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命在旦夕的时候,因“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医生们无法抢救,5小时后,李丽云及胎儿死亡。
虽说这两件相似的事情中,两地医生的处置截然相反,但可笑又可悲的是,“伸头一刀,缩头还是一刀”。当年遭遇“见死不救”指责的医生们,如今碰到的却是“不尊重患者意见”的质疑。
医生看法
“负担太重信任成了奢侈品”
由于这一事件对于卫生系统过于敏感,多家医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几经辗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终于发表了个人看法:表面上,这种冲突是患者缺乏起码医疗知识而导致的无知,而深层原因却是患者对医院、医生失去信任。但寻根究底,“病灶”的关键却是中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让不少公民,特别是像李丽云那样的底层民众难以负担医疗费用,他们必然会对动辄开出“巨额”手术费、医药费的大夫产生怀疑,从而断送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可能性。
“以前医患关系正常的时候,最多是有人讳疾忌医,不信我们的话。但现在有些患者看病时常带着提防心理,唯恐医生开贵的药、做不必要的检查。”这位医生说,如果医生强行治疗,且不论谁来承担费用,只要患者病情恶化或抢救无效,医生必然被告上法庭;但如果不治疗,患者必然死亡或病情明显加重。即使“严格履行程序”,照样会招来无妄之灾,李丽云一案足以说明一切。
她认为,症结在于现在的医保制度:政府对于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个人看病负担太过沉重。“如果患者治病时,个人承担的费用降到可承受的水平,大家的心态必然会平和得多,更有利于医患双方交流。国家为什么不能多让老百姓受些实惠?”
律师解读
“碰到个案,法律就出漏洞”
“法律和医疗伦理产生了冲突。”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良钢律师说。
在正常医疗工作中,医生们首先要遵守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5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其次是要取得家属的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患者濒危而又丧失神志,同时又找不到家人的时候,医院才拥有紧急处置权,主治医生在请示相关领导之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必要治疗。
王良钢说:“这条规定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而知情权的背后就是选择权。因此也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式。”如今,这个患者本人——家属——医生的效力顺序遭到了挑战,法律上的漏洞突然暴露在公众面前。“法律要求治疗之前必须得到授权,而医学伦理要求尽一切可能治病救人。双方一致时,看不出问题,碰到特殊个案,法律漏洞就出来了,得让医生凭自己的倾向来做选择,法律不能提供符合伦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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