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0月19日讯 安徽模式从总体上体现了质量可靠、药品降价、保障供应的效果,但由于方案设计未能对配送企业进行通盘考虑,配送环节完全寄希望于由市场进行调节,必然造成对药品经营行业的整体冲击
安徽省8月出台《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下称“方案”),由于方案制定包括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生产企业承担配送责任等许多创新亮点,被业内归纳为“安徽基药采购模式”。
基本药物采购招标方式的全新改变,诚然对生产企业的品种营销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也应高度关注,如果安徽模式得以推广,也必将对经营企业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对医药流通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安徽模式”下经营企业的关注点
1.投标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而不是经营企业
本次方案品种招标仍然是采用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方式。而有些省份呼吁给予经营企业品种投标资格的提议,本次基本没有考虑。虽然方案中提到,对于限价挂网等药品,必要时可组织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投标议价,但目前实际暂未有经营企业受邀应标。另外,特别是方案取消了对配送企业的招标,基本上也把经营企业排除在招标范围之外。
2.品种的规格剂型范围集中和限制,而不是选择多厂家多品规
本次方案实行“一品三剂型两规格”,每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剂型原则上三种左右,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种。无形之中,中标品规数目将会大幅减少、中标生产厂家也会日趋集中。对经营企业来讲,需要重点掌控对中标生产企业的采购资源,加强合作关系。
3.实行量价挂钩,品种由生产企业独家配送,而不是同品多厂家
方案规定,原则上一种基本药物的品规只中标一家药品生产企业,且该企业获得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有且只有一家企业供应。如果经营企业能够承担厂家配送任务,将会有相对稳定、可预期的配送规模和效益,但获利方式过于单一。
4.鼓励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生产企业也可委托配送
方案在配送环节上指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每种药品在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有1家药品企业负责配送。如此规定之下,经营企业能否参与配送,主要因素取决于生产厂家的选择和认可。
5.配送责任承担者是生产企业,而不是从事配送的经营企业
方案要求由省医药集中采购部门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价格、供货区域、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配送责任由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无论是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还是委托经营企业配送,药品供应及配送服务的首要责任由生产企业担当。
6.药品货款收取主体是中标药品企业,配送企业处于物流环节
方案在货款结算设计上采取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采购中心根据该医疗机构验收入库网上确认结果出具采购数量证明;由县(市、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完成与中标药品企业的货款结算和支付。最大的不同在于销售主体是生产企业,销售开票单位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只处于物流环节。同时,方案规定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明显缩短了结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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