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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突发事件2小时内发布信息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1/09/2012 14:13: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11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市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件处置基本情况信息。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街道办总体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等组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的应急行动方案应当至少每2年评估修订一次。

  根据规定,交通枢纽场站等区域和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涉及人员疏散、集中避难和逃生等内容的应急预案演练。

  较大级别以上事件30分钟上报

  记者了解到,我市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统一发布机制。预警信息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和相关职能部门网站发布,并通过各类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统一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东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与此同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一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和善后处置工作等情况。

  指定新闻发言人如实发布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派出或者指定新闻发言人,开展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并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发布等等。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市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件处置基本情况信息。(记者 王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