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于信息公开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公民可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未提供信息,将会被依法追责。(8月28日《西安晚报》)
公民可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机关人员未公开将被追责,这一消息显得格外醒目,尤其与之前公民申请“三公”,竟被一些地方的政府工作人员指责为“间谍”、“给政府找麻烦”的新闻相比较,更让人觉得这一规定颇为进步,有较强的导向意义。
公民越来越关注生存环境,渴望环境信息透明,但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尽管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均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不少地方并没有有效落实,即便公民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也屡屡遭遇冷脸。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让他的几个博士生给一些地方部门打电话,索取环境信息。尽管他的博士生都是研究环境法的,也都算得上是内行,无论是提问技巧还是提问方法全部都是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但是结果却令汪劲非常失望,想要了解的环境信息一点都没得到。
一些地方为何不愿意公开环境信息,哪怕是公民依法申请仍然拒绝公开?答案并不难找。有业内人士总结出了五大不公开理由。
第一是不想公开,习惯潜规则;第二是不屑公开,缺乏民主意识;第三是不愿意公开,很多项目公开后会受到各种抨击,不便于暗箱操作,也不便于引导企业在当地投资;第四是不敢公开,怕犯错误,有的地方科技水平欠发达,监测水平较低,有一些数据并不清楚,所以不敢公开。此外,一些污染严重的地方也不敢公开,污染严重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尤其是生命健康,不敢公开;第五是不会公开。
公开环境信息本是职责,一些相关部门却不想、不屑、不愿、不敢、不会公开,这是粗暴地封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连知情权都无法满足,公民如何监督?如果监督不到位,污染现象又怎会革除?
公民可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政府人员如未提供信息将被追责,其意义在于,不仅确保公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更给相关部门戴上了金箍,如果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将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将倒逼相关部门善待公民的合法诉求,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实际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但正因为缺少必备的问责措施,一些部门才不把公民的申请当回事。
不提供信息可追责,不能止于环境信息,其他三公信息亦应如此,若能铺展开来,官员还敢说这是“给政府找麻烦”吗?
政府人员如未提供信息将被追责,虽然值得激赏,但尚需细化,即应防范相关部门规避责任,以种种借口逃脱问责,或者浮皮潦草地公开环境信息等等。(秦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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