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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客运将依法管理 未经许可者最高罚10万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26/2012 11:34: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海南旅游客运管理将有法可依———备受关注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3月30日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从7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首部有关道路旅游客运的地方性法规,开了全国先河。这是规范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巩固我省旅游客运改革成果,提升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举措。”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文雄如是说。

  《规定》对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从事旅游客运准入条件、旅游车调派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凸显诸多亮点。对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客运者,最高可罚10万元。

  经营者须拥有100辆以上跨市县旅游车

  提高旅游客运经营准入门槛是《规定》的亮点之一。

  周文雄说,长期以来,我省旅游车挂靠经营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旅游客运市场存在散、弱、小、乱、差等弊端,导致甩团、宰客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提升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定》对旅游客运经营准入条件作了明细规定,提高门槛是其特点。如明确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客运车辆须达到技术等级为一级、类型等级为中级以上,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运设施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车辆数量规模的要求,跨市县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市县内旅游客运车辆在3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还要求申请人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宜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条件;聘用的驾驶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

  “提高准入门槛,就是要引入有实力的大企业,推行公车公营,走集约化经营之路,全面提升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打造海南旅游客运品牌。” 周文雄说。

  《规定》还明确,对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规划先行与总量控制,实行动态调整,保持旅游客运供求平衡。

  经营企业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周文雄说, 旅游客运在旅游各环节中起到串连各旅游要素的特殊作用,但旅游客运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过去客运企业不向驾驶员支付工资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驾驶员采取零负车费经营,容易诱发旅游车从业人员与旅游客运经营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引发行业乃至社会不稳定因素。

  即将实施的《规定》明确了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如规定了经营企业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等,有效维护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擅自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要求,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休息时间等一系列权益,这既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也为旅游者的安全、舒适出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营者擅自转包经营最高罚10万

  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林森介绍说,《规定》对规范旅游客运经营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要求,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允许其他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转包经营,有允许其他车辆挂靠经营或转包经营的,或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另外,驾驶人员未经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旅行社租用无证车辆将受重罚

  《规定》对旅游客运经营者经营行为及旅行社租车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公司总经理程世文介绍说,目前个别旅行社为降低经营成本,擅自租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俗称“黑车”),扰乱了旅游客运市场,同时,也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游客的出行安全得不到保障。(侯小健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