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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禁止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时采用偷拍偷录手段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0/21/2010 14:36:59   来源:新华网

  行政机关通过违法手段制作或者调取的事实材料,将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我省(辽宁)拟禁止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采用偷拍、偷录手段。这是日前公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透露的内容。

  这份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定权限行使执法权。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调查措施需要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还应当持有相关手续。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持有相关手续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同时,当事人有权对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质证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