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林凌):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北京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这部法律旨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法律专家在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的规定提升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在涉外立法上的国际视野更加广阔。
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2002年初次接受审议。由于民法草案涉及面广,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审议通过。根据立法规划和安排,此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要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时体现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
中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民事争议日趋复杂。2009年中国法院审结的涉外民事案件就达11000件,这就需要完善而系统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齐湘泉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了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个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主要是散见式规定于许多法律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是规定得不全面,比如涉外遗嘱,中国公民在国外制定的遗嘱或者中国公民在国内立下遗嘱处理国外的财产,发生争议后没有法律适用规则来指导应适用什么法律;第三,就是法律规定得不具体,比如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于结婚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那么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适用什么法?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结婚适用什么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草案所体现的原则,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均为国际上解决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说:“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草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齐湘泉先生认为,草案充分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符合民事关系自治性、自愿性这个本质特征。他进一步指出,草案规定中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这是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据介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起草过程中,研究了中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齐湘泉教授认为,这表明中国的涉外立法越来越具有国际视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的立足点就不能只立足于一个国家,要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要求、立法状况,才能使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条约、国际社会制定的规则具有趋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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