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除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外,往往还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来达到制裁目的。总体来说,美国的经济制裁法分为授权制裁型、直接制裁型、辅助制裁型三大类,并会通过一个较为严谨的法律的运行过程,由国会和总统分享对外经济制裁的权力。
美国国会制定的关于授权经济制裁的法律应用最为广泛的包括《与敌国贸易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两部法律,分别在战时和紧急状态下授予总统经济制裁的权力;实施经济制裁法律则包括最具影响力和争议性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伊朗-利比亚制裁法》;而辅助制裁型法律包括《出口管制法》、《武器出口控制法》、《核不扩散法》、《原子能法》、《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法》等,而在高科技领域,《1930年关税法》也因“337条款”而影响较大。
此外,美国企业乃至政府也可能采取商业间谍、收买律师等非常规手段。
知识产权壁垒,如337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一项准司法调查。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际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侵权,少数调查还涉及商标、版权、工业设计、侵犯商业秘密等范围,一般会在12~18个月内结束调查。
“337调查”不要求ITC具有属地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只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被告;如果确认侵权,337调查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但会对特定被告乃至不区分来源地的所有侵权产品发布排除令、禁止令、扣押令或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都将一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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