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轻联党群〔2012〕23号
关于印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
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党组织结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的学习贯彻,认真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抓好落实。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的机关部门和代管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中轻联、总社和所属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会治社;坚持立足教育,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要在中轻联、总社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和所属单位真抓实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群众监督参与的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做到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同时,对职责范围内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做到按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部署,重视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与实施;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自查与考核。
第六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织、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或总支部、党支部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巩固已有成绩,查找存在不足,制定整改方案。
(二)明确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应承担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自律前提下,针对分管职责范围内工作特点,按照法律法规的约束,提出防范腐败现象的有力措施,规范推进工作和办事的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在涉及重要问题解决、重大项目决策、干部选拔任用、大额资金使用方面,严格按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执政为民意识,提高“对党的事业忠诚度、岗位履职胜任度、职工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在完善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自查的基础上,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履职情况,指导建立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对当事人员进行必要的廉政提醒。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并 如实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成立中轻联、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中轻联、总社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轻联、总社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部、办公室、资产财务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履行本职职责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由领导小组提出检查考核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草案,报中轻联、总社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察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后将综合情况向中轻联、总社党委报告,列为中轻联、总社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由中轻联、总社党委(纪委)需专项进行检查考核或处置的事项,将专门部署安排。
第九条 中轻联、总社所属各单位按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措施,做到各级组织责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人,易于操作、收到实效。要定期分析、自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目标建议,按统一部署做好上级组织检查考核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中,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个人反腐倡廉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列为工作总结、述职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部署或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不传达、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的;
(三)虽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但流于形式,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掩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对本部门、本单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执法机关和群众正确意见、建议,造成恶劣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责任范围内的部门(单位)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应查明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主要领导干部及相关直接分管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轻联、总社及其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根据事实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轻联、总社所属的机关各部(室),各代管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中轻联、总社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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