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小鸟伊人”上诉,维持原判
9月28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对“小鸟伊人”商标争议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驳回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关于第3393060号“小鸟伊人XIAONIAOYIREN”商标争议裁定”的行政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0年11月22日做出的第34106号争议裁定:争议商标(小鸟伊人)在小型机动车、自行车、机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至此,天津泰丰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在继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争议裁定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胜诉以后,再一次赢得了商标维权的胜利,历时两年多的“小鸟伊人”商标争议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撤销争议商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全国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愿望。据了解,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进一步明确了“小鸟”在注册商标国际12分类中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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