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周某用低档白酒灌制成多种品牌白酒在市场上销售,获利数千元,另有价值7万多元的假酒未及销售。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周某用低档白酒灌制成多种品牌白酒在市场上销售,获利数千元,另有价值7万多元的假酒未及销售。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06年10月起,被告人周某多次在自己的车库内,将一些低档白酒灌入“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品牌白酒的空酒瓶里,用从蔡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品牌白酒的商标包装好后在宣城市场上销售。周某先后售出假冒的“五粮液”、“剑南春”22箱,得款5360元。
案发后,宣城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的汽车、仓库、车库中查获了其制作的“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经计算价值共计77578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及商标为假冒产品及假冒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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