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佟先生称,家里订了两瓶三元特品鲜牛奶,17日,奶站送的奶竟有一瓶是18日生产的。昨日,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主管表示,目前客服只收到这一例反馈,经初步调查,生产车间和奶站未发现有“早产奶”,公司将继续调查。(《北京晨报》1月19日)
“早产奶”对于消费者而言,并不陌生。五六年前,“早产奶”已在国内隆重降生,先是“三鹿原味酸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竟还晚于检查日期,紧接着,国内另一著名奶乳巨头光明集团经历了一场涉嫌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风波。此外,伊利集团也因“早产奶”受到舆论的谴责。如今,尚未遇到任何风波的三元,又遇到消费者的悲情控诉。
乳业巨头之所以对“早产奶”情有独钟,原因在于乳制品保存期相对短暂。倘若生产日期向后挪动一天,企业和商家就可以在消费者身上获取更多的利润。牛奶“早产”,不但给消费者挖下了假新鲜的消费陷阱,而且也会影响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关系到公众的身家性命。可以说,“早产奶”既是一种阴险的欺诈行为,也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行为。
令人忧虑和不安的是,“早产奶”不仅成为一些企业和商家经营秘籍,日渐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也逐渐演变为食品安全的毒瘤,不断侵害着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健康安全。鉴于日益泛滥的牛奶保质期“失贞”现象,我觉得,有必要与打蛇一样,掐住“早产奶”的“七寸”,做到稳、准、狠,从而让消费者尽早吃上放心食品。
实际上,对“早产奶”,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国家质检总局为防止“早产奶”屡屡侵害消费者权益,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液态奶必须在外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与此同时,现行法律也对“早产奶”生产和销售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也明确了,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现在的问题,由于既行法律对于“早产奶”的处罚过于疲软,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商家,难以真正起到惩戒预期。所以,近年来“早产奶”并未呈现任何消停的迹象,相反,有越来越多的态势。
在医治“早产食品”方面,据了解,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是“保质期至日”,采用这种标识方式比较简单明了,可我国相关部门一直未对此做明确的要求。而且,对“早产商品”处罚相当严厉,也是国外的普遍做法。比如在美国,有家健康食品店CVS销售了“早产”食品,光是在纽约州就主动认罚了85万美金。
“早产奶”事件提醒我们,首先,国家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对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大幅度提高处罚上限,让违规者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成本,铲除那些不合法理的坑人的“潜规则”。其次,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食品生产日期标名“保质期至日”,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不仅能提升食品安全度,也能促进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最终构筑一道坚不可摧的食品安全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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