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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4/08/2011 08:37:00   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1-006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1年4月7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41,641,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肖珉因公事未能出席,其全权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元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秉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2,181,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批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2,181,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批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2,181,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审议批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32,696,403.07元,本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2,887,946.03元。在支付上年股利37,500,000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933,363.98 元后,2010年期末新增未分配利润9,454,582.05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计242,150,985.12 元。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10年度拟作如下分配:以2010年末总股本2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0元(含税),共计向全体股东派发股利20,000,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222,150,985.12元结转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1,64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1,64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支付2010年度审计报酬的预案》。

  公司目前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末,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提供了7年审计服务。鉴于该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其作为2011年度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决定支付其2010年度审计报酬为60万元人民币(含为本公司子公司会计报告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1,64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七)、审计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1,64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41,64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上述第七、八项详细内容将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林涵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1]第022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