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9月15日新华网)
双节来临前,最高政法机关联合发文,重典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即折射出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的政治问题,又表达了政府彻底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信心,这无疑给那些终日为饮食安全担忧的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苏丹红、三聚氰胺、龙虾粉……这些毒物之所以能堂而皇之地端上百姓餐桌,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首先,这些有毒物质很大程度能提升食品色香味等卖相,且产生毒副作用的时间较长,不易被消费者和有关部门觉察。最为重要的是,成本低廉,能给相关企业带来巨额利润。
其次,违法成本低。在现行刑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才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最高也可判处死刑,但现实案例寥寥无几。很多时候,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都是行政罚款了事。一方面是财源滚滚,一方面又可破财免刑,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怎能不使那些利欲熏心之徒有恃无恐。如公安机关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企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公司高管当着办案人员告诉家属说,“不要害怕,最多判3年的刑”。如此嚣张气焰,不啻为对现行法律软弱的嘲讽。
最后,监管体制存在交叉重叠、都管都不管等弊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工商、质检、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都有一定的话语权和执法权。表面来看,监管的重点和环节不一致,不存在交叉执法的空间。但实则恰恰相反。一些假冒伪劣甚至有毒食品的制售,本来就是一个混杂的过程,很多部门没有未雨绸缪、联合执法的意识,结果导致在问题萌芽阶段,大家都管也都不管的执法真空,一定程度纵容了食品安全犯罪。
比如说,从一些商贩收取泔水开始,就存在制售地沟油的隐患。很多时候,有关部门对泔水的流向和用途,并不上心,即使有群众举报,他们也是相互推诿扯皮,只有等泔水提炼成地沟油并且造成社会恐慌后,他们才会在职能范围内忙活一顿。这种马后炮般的行政执法,就是很多毒物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鉴于此,中央政法机关的该杀则杀的辣手,固然对那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商家起到震慑之效,但这种特定阶段的强势出击,还带有很多运动式执法的色彩,其持久性和有效性令人质疑。在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行政监管体系,集中行政监管的权限,畅通民意的表达和监督,让行政监管无缝覆盖食品安全每个角落,才是关键之举。丛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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