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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04/2010 09:24:00   来源:食品商务网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及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3日上午9:00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1,280,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8%。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维政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报告或决议:

  一、《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31,28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31,28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31,28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2009年年度报告》及《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赞成票31,28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赞成票31,28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公司2010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赞成票31,28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