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未分户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记者5月31日从合肥市建委获悉,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该委作出一批新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合肥市建委日前下发《通知》:建立保障房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等。(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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