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的苏先生万没想到,他本人和银行卡均在柳州,却离奇地在澳门刷卡“消费”了13万余元。苏先生及发卡银行各持己见,均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双方因此两上法院,最终认定系他人持伪卡在澳门消费导致苏先生存款损失,由发卡银行承担50%的责任。
被刷13万多元
惹出储蓄纠纷
2008年5月26日,苏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办理了一张农行储蓄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截至2010年4月25日前,卡内余额有13万多元。2010年4月25日零时许,苏先生接到一条短信称,当日零时43分,他的银行卡在P0S机被消费13万多元。
情急之下,苏先生于4月25日上午8时35分许,持身份证及银行卡赶到农行投诉,得到农行的一份书面答复,认可苏于当日上午8时许持银行卡等材料到银行投诉。对此,苏先生声明,自己及家人从来没有去过澳门。假设自己真的去了澳门,由于澳门于晚上12时闭关,次日上午7时才开关,不可能在当天上午8时30分许,能够从澳门赶回柳州,也就是说,在澳门被人使用的银行卡,不可能是自己的银行卡。据此,苏先生要求农行兑付自己的13万多元存款。农行方面称自己无过错,拒绝了苏先生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认定举证不能
储户一审败诉
“我人和银行卡都在柳州,怎么可能‘飞’到澳门去消费呢?现在钱不见了,我当然要找农行要!”2010年5月,苏先生一纸诉状把农行诉至柳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农行付给原告13万多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7月29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苏先生和农行围绕谁应承担过错责任问题进行辩论。被告农行称,有可能是原告本人或他的授权人进行的交易。另外,该笔交易发生在零时,但原告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当天上午8时后才到被告处查询,这之间存在时间差,既不排除在澳门的交易是真卡所为,也不排除是他人所为。被告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银行卡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而其诉称自己银行卡是被他人消费以及被告存在过错,应负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农行对该笔刷卡交易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原告苏先生在自己银行卡被刷卡消费之后,应与接受刷卡消费的商户,以及POS机的提供者进行协商解决,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据此,柳南区法院于同年10月作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银行卡遭复制
责任双方对半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苏先生表示不服,他在法定期限内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2月,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双方举证及质证,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苏先生银行卡内存款,因他人持伪造银行卡在澳门消费而损失13万多元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及如何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首先虽然无法确切认定上诉人苏先生将自己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他人,但同时也无法排除上诉人存在将自己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并将密码告知他人的可能性。其次,被上诉人农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应当保障其发给储户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即银行卡是不能被复制的,即使储户的银行卡密码不慎泄露,储户的存款也能因银行卡的不可复制性而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银行卡显然无法达到这一安全标准,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不当,依法应推定双方均有过错,对上诉人存款损失双方各负50%的责任。
据此,柳州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农行支付上诉人人民币6.7万余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请。接到终审判决书后,农行自动履行了终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南国早报 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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