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财经》综合报道】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商务部9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根据通知,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此外,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通知还指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据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吸收的外国投资达到1057.40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创出历史新高。
(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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