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魏曙光 杨丽花
财政部网站昨日正式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将会同发改委对引导基金的资质进行审定;申请回拨或解冻的创投机构应于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
《通知》规定,凡申请国有股转持豁免的创投机构,必须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除外)。
创投机构已实施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
国有全资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须先按照有关要求将国有股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后,再申请办理国有股回拨手续。
国有控股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解冻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解冻处理。解冻的国有股包括:创投机构股票账户中因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而被冻结的国有股;该部分国有股被冻结期间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部分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等。
此外,《通知》还对创投机构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投资时点和投资企业规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证券时报网 魏曙光 杨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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