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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IPO前欲设冷静期 禁止投行发研究报告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月3日   来源:腾讯财经

  

据港媒报道,踏入新一年,香港新股集资(IPO)能否再创新高,目前言之尚早,但可以预期,监管机构为确保新股集资公平地进行,将紧盯首次公开发售前的活动。近日有市场人士批评,监管机构的建议仍骚不着痒处,倡议设立招股前冷静期,禁止证券行发出研究报告。

投资者所获讯息须一致

新股的数目令投资者目不暇给,如果投行发出个别股份的研究报告,或可以“帮助”投资者选择。然而,投行一方面担任某新股的保荐人,另一方面在招股期间发出研究报告,间接鼓励投资者认购,当中的利益冲突,目前的监管没有针对性地规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开发售期间,所有准投资者获得的讯息必须一致,即大家只能根据招股章程作为考虑认购与否的参考,因此,建议新股挂牌前一个月为冷静期,无论保荐人、承销团成员,甚至进取一点,限制所有分析员发表相关报告。

有别于招股章程派发前、发行人路演期间用作价格探索,每份均有编码的研究报告,上述所指的往往是保荐人利用电邮向客户推介的笔记。“友邦保险(AIA,1299)和好孩子国际(1086)去年第四季招股期间,承销团来个‘大合唱’,纷纷发出报告唱好。”该名人士说。

这个冷静期犹如对新股上市后发行研究报告的限制:保荐人及承销团成员不能在首次公开发售的定价后四十天内,或二次公开发售定价后十天内,发行研究报告。

参考天智合规顾问的研究指出,美国、澳洲及英国都有一定规则,限制首次公开集资前发行研究报告,新加坡虽然近年略为放宽有关的限制,但没有改变对此规管的方针。

涉技术问题不易执法

证监会于2010年11月底结束有关交易前研究的规管架构公开咨询,今年稍后才公布咨询总结。这次咨询主要建议发行人在正式招股前向机构投资者发放的研究报告,内容必须与招股书一致,而分析员亦不能向公司索取前瞻性的资料,惟没有建议禁止公开招股期间发行研究报告。

证监会早于2005年的咨询曾提出有关建议,不过未能获大部分市场人士支持。当局于去年底的咨询提及,这将会对首次公开招股活动造成极大混乱,对准投资者亦无甚价值可言,故当局决定不会禁制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交易前研究报告,而是另行处理交易前研究引起关注的信息不平等及不准确问题。

丰盛金融资产管理董事黄国英认为,假如对新股研究报告的监管太紧,不排除会鼓励投资者到其它市场。招商证券(香港)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温天纳指出,禁止发行相关研究报告,涉及不少技术性问题,例如有些报告是为香港以外投资者而撰写,执法难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