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人社局昨天宣布,元旦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将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这次,市人社局制定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暂行标准。
本市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凭据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伤残者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上述三类费用的标准都只是暂行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本市将再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对于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次性伤残补助 至少增一个月工资
新《条例》还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月本人工资。
本市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明年元旦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暂按本市现行标准执行,待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升级完成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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