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 (记者李京华)购买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后,再卖给从事诈骗的人挣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分别判处王建评等5人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审结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王建评等5人均来自福建,年龄最大的22岁,最小的19岁。
据法院介绍,2009年10月以来,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经共同商议,由陈桂皇向陈建明(在逃)购买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后将上述居民身份证邮寄至北京市,再由王建评、陈志锋指使纠集苏华荣、吴雄威等人使用上述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等银行网点,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并将居民身份证及所办理的银行储蓄卡以每套(包括1张居民身份证和4张银行储蓄卡)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建明。在京期间,苏华荣、吴雄威的吃住花销由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共同负责,出售银行储蓄卡所得赃款由王建评管理。
2009年11月27日,吴雄威在北京市双榆树知春里邮局被抓获。后经吴雄威指认,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苏华荣被抓获,并起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0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9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9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8张、招商银行储蓄卡3张、中国银行储蓄卡3张和居民身份证35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苏华荣、吴雄威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据了解,200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处罚范畴。而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又首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新华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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