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上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由原来的1%调整为2%。此次预征率调整执行时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此外,纳税人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由按季申报改为按月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广州市此前执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为2%。调整后的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3%,别墅4%;生产经营类房地产项目的写字楼(办公用房)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另外,对符合广州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业内专家指出,广州调高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税率传递了政府从税收环节调控房地产的信号。
据了解,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当房地产企业完成一个项目的大部分房屋销售时,再进行清算。为了规避土地增值税,有的开发商采取了拖延战术,并没有按时申报和清算,提高预征税率并且从原来的按季申报改为按月申报,将压缩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增加企业的税费成本,迫使房地产企业调节销售速度和房价。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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