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特别敏感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账号、住址这样多达3000万条的“私密”信息,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贩卖,究竟该当何罪?
昨日(8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开庭审理,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10名被告人都被定罪,其中9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分。
案件的缘起是在2005年,武汉人周某注册了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泰梦公司”),并请人制作公司网页,而后发展到专门在网上出售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资料。内容涉及房产、汽车、金融、娱乐、IT等行业,还遍及男女老幼,甚至连刚出生的婴儿也没能幸免.
为扩开销路,周某在网上发布帖子做广告,不久后生意日渐“红火”,忙不过来的周某于是找来丈夫的哥哥李某和外甥张某负责房产业主、车主、银行卡用户等方面的信息交易,同时又召来胡某、王某等4名老乡为公司送货、收取货款,周某自己则负责企业名录、经理人名录信息的销售。
为了将生意做大,周某还经常从网上“进货”,通过电话或者QQ与上家谈妥价格,不间断地购入企业和经理人的信息,并对旧数据进行整理更新,转而再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出货”进行信息交易。而“业务精通”的李某则专门负责房产业主等个人信息的销售,独立在网上“进货”、“售货”,张某则负责为李某收取货款,完毕后再将货款交由周某进行分配。在周某、李某的“倾力倾为”下,公司发展了大批客户,利润滚滚而来。周某在公安机关交待,自2005年至案发时止,她个人获利高达100万元。
他们的“致富故事”不止于此,2008年6月,掌握了大量信息的李某“嫌工资低”离开泰梦公司开始“单干”,并将张某及张某的姐姐从泰梦公司“挖”了过来,为其负责在网上发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联系买家出售信息等。
案发后,从李某处扣缴的电脑、优盘中显示,2009年3月之后,李某获取的股民资料、长沙车主、北京车主、银行客户、保险客户、高收入人群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高达3000余万条。
不仅如此,李某的“高信息量”也吸引了不少买家,中专毕业的福建籍人张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用2000元从李某处购买了300多万条上海业主信息,之后又花了2000元从其他渠道购买了20多万条上海信用卡客户、大量股民信息及几十万的新生儿家长信息,各类信息加起来有1000余万条。
更有甚者,为了从公民信息买卖中牟利,曾在多家招聘公司工作过的余某和陈某曾先后将公司的客户资料私自复制下来拿到网上公开售卖,余某还在免费的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高薪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投递个人简历,之后再按照每条简历一角至五角的价格予以出售。
最后,在今年6月11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李某、张某等10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人对于这一罪名并无异议,但还是有几名被告人以“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为自己辩护。
而辩护律师的意见则集中在“量刑”上,他们认为这一新罪名由于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出来,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几十万条信息甚至上千万条信息目前看起来是大数目,如果量刑过重,那以后出现上亿条信息的非法贩卖,该如何量刑呢?
不过,公诉人却认为“判决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导向”,此种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如果对被告量刑过轻,容易给老百姓造成误解,“觉得犯了这个罪没事的”。故而,他们强调对于主犯不应该从轻处罚。
法庭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浦东法院院长丁寿兴向媒体解释了“定罪”的理由,他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此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被告人的涉案信息数相当惊人,最多的达3000余万条,同时还把公民个人信息当作商品大量多次进行交易,因此本案的各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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