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 9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对台州血铅事件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应建国(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董事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月中旬以来,台州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等3个村部分村民体检时发现血铅超标。后共有658名村民进行了血铅检测,查出168人血铅含量超标,其中包括53名儿童。
经法院审理查明,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在董事长应建国的决策和管理下,生产过程中长期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和路桥环保分局的项目批准要求,在铅蓄电池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铅酸蓄电池,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烟、铅尘等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废气排放烟囱向大气排放废气,造成公司周边的农田土壤、空气严重污染,致使附近居住的民众168人血铅超标,公司东边4377.03平方米的农田因土壤中铅含量超标而土壤功能等级下降。经鉴定,为消除土壤铅污染的相关费用需人民币41.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应建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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