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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 开工要备案 核查更细化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昌苗苗 通讯员 冯前雁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昌苗苗 通讯员 冯前雁 南宁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的环境监察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组织相关人员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监察分工,其适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广西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定了建设单位进行开工备案和实行定期报备制度,要求项目开工备案时,建设单位还应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准备开工情况。广西环境监察总队计划建设“广西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系统”,实现建设单位网上备案。

  《办法》细化了环境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核查管理。规定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现场核查,强调环境监察部门的责任。对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试生产现场核查分类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的行业规模和污染程度,将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为Ⅰ类和Ⅱ类,分别由自治区和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进行试生产现场核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各城区环境监察机构只负责本城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包括接受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办法》明确指出,项目监管档案在建设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按一厂一册整理归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各环境监察机构自行安排检查,但整个项目建设期间,检查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