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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节能明年1月1日起全程监督管理 销售房屋须公示能源消耗指标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2/09/2011 09:59:43   来源:银川新闻网

  建筑节能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等多个工作环节。我市于2009年开始在西北地区率先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于2010年开始在12层以下居住建筑中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供应系统。

  在此背景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颁布了《银川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新建建筑节能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以强化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

  安排建筑节能资金

  《条例》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结存的墙改专项基金可以用于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同时,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新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新建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禁止使用黏土制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不符合标准不予审批

  建筑节能从源头来说,就应该从规划上做起。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而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安成介绍,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能源消耗等信息将在房屋合同中注明

  《条例》规定,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筑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当事人约定期限多于5年的,从其约定。建筑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鼓励扶持使用可再生能源

  《条例》鼓励和扶持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单位和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居住建筑和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具备条件的建筑,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