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公布《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有关当局修订及颁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其中,征收占原煤售价(含增值税)10%的额外征费,作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额外的征费会连同其他税项及费用一并征收;如煤炭生产企业将原煤进行洗选和加工的,以原煤用量按本县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征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另外,对于外购及由贵州省煤炭生产企业洗选的原煤,如在首次买入原煤时已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费,则该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在出示供应商付款收据后获得退还;以及拟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低于每吨50元人民币,按50元人民币征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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