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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九霖:促进我国能源安全的三项建议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2/07/2011 09:52:50   来源::《中国企业家》杂志   作者::《中国企业家》杂志

  我国能源消耗量巨大且发展很快。十年前美国能源消费占全球四分之一,中国仅占10.4%;然而,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2009》的数据,2008年中国在全球能源消费市场的比重为17.7%,而美国为20.4%;预计2010年,中国将增长至20%,基本与美国持平。但中国的能源储量较少:石油人均储量12桶,世界平均水平188桶,科威特居世界第一,是中国的3000倍。天然气人均储量仅2000m3,世界平均水平28000m3,卡塔尔居世界第一,是中国的10000倍。中国煤炭人均储量86吨,而世界平均水平123吨。

  能源供需不平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隐忧。笔者1993年开始在能源领域工作,曾于2004年9月在《求是》杂志第16期发表过题为《关于我国的石油安全战略》的文章,提出四点建议:一、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二、努力使用多种能源,有效开发替代能源。三、尽快建立石油安全储备战略体系,增加安全系数。四、充分利用国际石油市场,建立多元化海外石油供应体系。结合近年来的能源形势,笔者在以前各项建议基础上,提出如下两项具体建议:

  发展伊斯兰金融

  实施全球能源战略,资本来源是重要的问题。充分利用我国自有资本,亦可利用世界范围内可为我所用的资本,增强获得海外能源资源的能力与实力。

  石油是中东-伊斯兰世界的主要产业,近几年石油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产油国大都积累了巨额的“石油美元”,有强烈的对外投资需求。我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一直居于世界前列,对这部分伊斯兰资金有很大的吸引力。设法让该部分资本为我国全球能源战略所用,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据估算,整个伊斯兰金融规模约为7000亿-1万亿美元,未来几年每年增长幅度可达15%。除一部分投资房地产外,目前大部分石油美元都闲置在银行。纽约、伦敦、东京和中国香港等地都在争取建立伊斯兰金融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已经成为吸引石油美元最成功的城市。我国也应采取措施,鼓励和发展伊斯兰金融。

  伊斯兰金融主要通过投资,而不是放贷收息取得回报,也不参与高风险的投机。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伊斯兰金融机构一直保持较低的杠杆比率,没有参与债务抵押证券(CDOs)、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得以较好地规避风险,先于欧美国家从衰退中反弹。

  全球共有15.7亿伊斯兰教徒,占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伊斯兰在世界的影响力正不断上升。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还有诸多好处:有利于发展经济,特别是我国穆斯林聚居的西部;有助于获得石油等能源,取得石油美元后,可以反向投资伊斯兰地区;进一步密切我国与伊斯兰国家的关系。总之,从经济、能源,还是从政治、外交等方面考虑,发展伊斯兰金融都会对我国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穆斯林人口近3000万,与伊斯兰国家的合作已经十分广泛,这为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建议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石油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发展伊斯兰金融,进一步支持我国企业与伊斯兰国家和地区开展石油能源合作。可以先在宁夏等条件比较好、意识比较强的自治区试点,通过组建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基金等形式,逐步开展。

  我国与伊斯兰地区素来关系良好,发展伊斯兰金融会加强与该地区的关系,而不至产生其它副作用。鉴于伊斯兰教的影响力主要在穆斯林群体中,发展伊斯兰金融也以宁夏等有基础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相关宗教政策引领下,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支持民企走出去

  近年来,我国在“走出去”获取能源资源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进步。不少国有企业已经在海外成功开发能源资源或收购能源企业。但总体而言,国有企业到海外获取石油能源资源,一直受到重重阻碍,或不得不支付较高的收购或开发成本。国企到海外开发石油等资源,很容易引起国际上的关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常常借此散布所谓的“中国新殖民主义”、“中国威胁论”等,把单纯的经济问题政治化、妖魔化,给我国带来不利的舆论影响。

  我国民营企业在制造业等领域,已经在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世界范围内也赢得一定的声誉,但大都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环节,在上游尚未取得重大突破,能源领域尤甚。在我国企业参与的重大国际石油能源并购项目中,民营企业介入很少;在相关石油能源会议上,民营企业的声音也很低。

  应该打开思路,将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全球能源战略中的一个重要力量。只要能获得海外优质的资源和机会,不管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国家都应一视同仁地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这样,我国到国外取得石油能源资源,成本就可能降低、阻碍就可能减少、成功概率就可能加大。而且,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得越强大,国际社会就越容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建议像鼓励国企“走出去”那样,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给予政策、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比如:实施海外并购时,国家也应支持民营企业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机构获得并购贷款或授信额度。在国别风险提示、信用担保、司法救助、外交支持等方面,民企也应该享受国企的同等待遇。还建议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重组,逐步建成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民营能源企业集团。

  军民合力开发新能源

  历史上许多重大科技进步与军事关系密切,如:飞机、核能、电信等等。和平时期充分利用军事动员力和科技实力,军民合力开发新能源,不失为明智之举。

  新能源开发成本高、见效慢、所需资金大,完全通过市场方式,让企业投入大量资金,承担巨大风险进行开发,进展缓慢。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研发资金和人才也相对不足。

  我国的军事动员力较强,也具有一定的军事科研人才储备。如果能够促使这方面的力量向新能源领域有所倾斜,并与民间资本结合起来,共同开发,效果将会更明显。这不仅会推动我国新能源开发,也能提高国防实力。在现代战争中,军队使用能源的成本相当高,首先掌握新能源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军事主动权。

  具体措施应该包括:国家和军队从财政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技术力量上给予合理的部署、在军用技术转为民用时给予一定的回报、在军事技术人员安置上给予充分的关照,等等。